发布时间:2013-03-17 14:49 信息来源:空压机网 作者:销售部小郑
6 证书和标志
6.1 证书
6.1.1 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核准的产品范围,产品范围的典型写法如下:
1.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产品示例:
(1)固定的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功率≤560kW,排气压力≤0.8MPa。
(2)微型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功率≤15kW,排气压力≤1.0MPa。
2.螺杆空气压缩机产品示例:
一般用喷油螺杆空气压缩机:功率≤75kW,排气压力≤0.8MPa。
3.压缩空气干燥器产品示例:
一般用冷冻式压缩空气干燥器:容积流量≤10m3/min,压力≤0.8MPa。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证书还应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的所属单位的名称、生产地址和产品名称。
6.1.2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重新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6.1.3 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加产品单元、产品规格或者产品升级时,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补充核查和产品检验。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6.1.3.1 按本实施细则4.1的规定提出申请;
6.1.3.2 增加产品单元并符合产业政策规定的,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组进行实地核查,重点核查《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中二至七章的相关内容;对于在单元中增加产品升级的,如果功率、压力或流量高于已获证规格,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组进行实地重点核查,具体内容至少应包括:产品设计图样、工艺文件、必备生产检测设备的能力。
6.1.3.3 增加产品单元或在已获证单元中增加产品升级时,在对企业的补充核查合格后,均应按规定程序对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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